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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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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威与常聚海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张威威,曾用名张威,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杰,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常聚海,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武艳彬,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

(2015)叶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张威威,曾用名张威,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杰,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常聚海,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武艳彬,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留增,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春志,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威威诉被告常聚海、武艳彬、张留增、平顶山市仁信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威威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威威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2终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威威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威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威威负担。

审 判 长  齐勇业

审 判 员  陈恩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