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张威威,曾用名张威,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杰,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常聚海,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武艳彬,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留增,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春志,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威威诉被告常聚海、武艳彬、张留增、平顶山市仁信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威威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威威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2终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威威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威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威威负担。 审 判 长 齐勇业 审 判 员 陈恩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