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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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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 被告何某某,女,1970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某某的诉讼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

被告何某某,女,1970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颜世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