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279号
被告何某某,女,1970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颜世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