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289号
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
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