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70号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任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任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