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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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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任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任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任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