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39号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任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