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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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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良与陈大孟、宋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赵进良,男,1962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惠丽,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陈大孟,男,约50岁,汉族。 被告宋保成,男,约5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良诉被告陈大孟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赵进良,男,1962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惠丽,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陈大孟,男,约50岁,汉族。

被告宋保成,男,约5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良诉被告陈大孟、宋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进良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大孟、宋保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赵进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进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赵进良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