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赵进良,男,1962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惠丽,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陈大孟,男,约50岁,汉族。
被告宋保成,男,约5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良诉被告陈大孟、宋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进良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大孟、宋保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赵进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进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赵进良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