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赵长流,男,1956年生,汉族。
被告魏要红,女,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流诉被告魏要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赵长流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魏要红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赵长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长流负担。
审判员 颜世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