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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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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流与魏要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赵长流,男,1956年生,汉族。 被告魏要红,女,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流诉被告魏要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赵长流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魏要红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赵长流,男,1956年生,汉族。

被告魏要红,女,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流诉被告魏要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赵长流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魏要红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赵长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长流负担。

审判员  颜世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