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94号
原告乔某,女,1987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自新,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乔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贺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