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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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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94号 原告乔某,女,1987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自新,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贺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乔某于2015年8月2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94号

原告乔某,女,1987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自新,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乔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贺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