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红,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滨,男。
委托代理人胡殿全,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希国,男。
委托代理人刘太重,男。
上诉人张芳红与被上诉人张希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张芳红于2015年4月1日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要求张希国赔偿其损失2万元。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延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张红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待本裁定送达后退还张芳红。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李书光
审判员 张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