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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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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红与张希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红,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滨,男。 委托代理人胡殿全,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希国,男。 委托代理人刘太重,男。 上诉人张芳红与被上诉人张希国农村建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红,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滨,男。

委托代理人胡殿全,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希国,男。

委托代理人刘太重,男。

上诉人张芳红与被上诉人张希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张芳红于2015年4月1日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要求张希国赔偿其损失2万元。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延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张红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待本裁定送达后退还张芳红。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李书光

审判员  张颜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