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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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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非、余平与刘明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047号 原告刘非非,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余平,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明亭,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波,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

(2015)叶民初字第1047号

原告刘非非,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余平,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明亭,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