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876号 负责人叶国和,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常穆,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国水,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俊峰,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一组诉被告黄国水、赵俊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增燕 审 判 员 张亚楠 人民陪审员 雷明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