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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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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一组与黄国水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876号 原告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一组。 负责人叶国和,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常穆,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国水,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俊峰,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

(2015)叶民初字第876号

原告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一组

负责人叶国和,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常穆,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国水,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俊峰,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一组诉被告黄国水、赵俊峰农村土地承包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县龚店乡汝坟店村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增燕

审 判 员  张亚楠

人民陪审员  雷明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