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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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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娄某某,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2015)叶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娄某某,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