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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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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玲与平顶山市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李书玲,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博,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平顶山市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玲诉被告平顶山市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5)叶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李书玲,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博,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平顶山市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玲诉被告平顶山市启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书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