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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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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慧英等与马领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杜慧英,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杜光普,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杜英伟,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杜企业、曾用名杜金叶,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四原告的

(2015)叶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杜慧英,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杜光普,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杜英伟,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杜企业、曾用名杜金叶,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芳刚,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领弟,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同庆,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慧英、杜光普、杜英伟、杜企业与被告马领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3日17时许,张玉林驾驶马领弟的豫D6F719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