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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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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被告朱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顺平,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曹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被告朱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顺平,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曹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