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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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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

(2015)叶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