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段雪刚,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继超,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磊。 委托代理人李淑霞,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丽霞,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被告宋善仁,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雪刚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宋善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雪刚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雪刚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雪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楠 审 判 员 王增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丙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东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