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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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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雪刚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段雪刚,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继超,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 委托代理人李淑霞,女,

(2015)叶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段雪刚,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继超,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

委托代理人李淑霞,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丽霞,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

被告宋善仁,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雪刚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宋善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雪刚于2015年9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雪刚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雪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楠

审 判 员  王增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丙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东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