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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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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新玉与蒋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燕新玉,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蒋头,男,约70岁,汉族。 被告蒋豪,男,约40岁,汉族。 被告蒋延辉,男,约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新玉诉被告蒋头、蒋豪、蒋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

(2015)叶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燕新玉,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蒋头,男,约70岁,汉族。

被告蒋豪,男,约40岁,汉族。

被告蒋延辉,男,约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新玉诉被告蒋头、蒋豪、蒋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新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