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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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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深远与魏中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王深远,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中峰,男,37岁,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柴自合,男,约33岁,汉族。 被告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深远诉被告魏中峰、平

(2015)叶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王深远,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中峰,男,37岁,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柴自合,男,约33岁,汉族。

被告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深远诉被告魏中峰、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柴自合、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深远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深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深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王深远承担。

审判长  齐勇业

审判员  刘耀斋

审判员  白胜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