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王深远,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中峰,男,37岁,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柴自合,男,约33岁,汉族。 被告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深远诉被告魏中峰、平顶山市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柴自合、叶县鑫能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深远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深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深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王深远承担。 审判长 齐勇业 审判员 刘耀斋 审判员 白胜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