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37号
原告陈逢欣,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江洪,男,汉族。
原告陈逢欣诉被告常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逢欣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江洪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逢欣撤回对被告常江洪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逢欣负担。
审 判 员 闫铁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艳娇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