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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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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逢欣与常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小字第37号 原告陈逢欣,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江洪,男,汉族。 原告陈逢欣诉被告常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逢欣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江洪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5)叶民小字第37号

原告陈逢欣,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江洪,男,汉族。

原告陈逢欣诉被告常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逢欣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江洪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逢欣撤回对被告常江洪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逢欣负担。

审  判  员  闫铁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艳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