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7号
原告杨明山,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文广,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山诉被告王文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明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山负担。
审 判 员 齐勇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