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27号
原告周铁山,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振生(特别授权),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世文,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艳玲,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铁山诉被告谷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铁山的委托代理人孙振生(特别授权),被告谷世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焦艳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平时关系很好,被告平时是搞建筑的。2013年8月5日,被告因缺少建筑资金,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持有借条是我出具的,但是我和原告并不熟悉,我和宋文文、辛跃红是同乡,因我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通过宋文文、辛跃红介绍,原告将4万元现金通过辛跃红支付给我。后来这个钱不用了,经原告同意,被告将该4万元现金通过辛跃红转交给原告,辛跃红为此另给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现在应当找辛跃红要钱,而不是找被告要钱。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谷世文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周铁山借现金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周铁山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谷世文”。后该笔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以已通过辛跃红偿还过该笔借款为由拒绝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谷世文欠原告周铁山现金4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是否将该笔借款又转交给辛跃红及辛跃红与本案被告谷世文间是否存在4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被告辩称,该笔欠款已经通过他人清偿完毕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谷世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铁山借款本金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谷世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