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50号
原告郭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春晓,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与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辉承担。
审 判 员 刘耀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