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96号
原告邵三平,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全德,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邱文定,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三平与被告邱文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三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席永华负担49元。
审 判 员 赵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