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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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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高某,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娄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

(2015)叶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高某,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娄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  靳英丽

审判员  闫铁锁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