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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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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南与吴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魏晓南,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海民,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南诉被告吴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南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晓南

(2015)叶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魏晓南,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海民,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南诉被告吴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南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晓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晓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魏晓南负担。

审判员  王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