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鲁宝霞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小字第100号 原告鲁宝霞,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军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峰,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汉族。 原告鲁宝霞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2015)叶民小字第100号

原告鲁宝霞,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军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峰,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汉族。

原告鲁宝霞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王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宝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份,原告父亲鲁顺德因病去世,生前在被告处开有代发养老金的储蓄账户,存折号为豫G7861966508,余额为20105.9元,因原告忘记存折密码,在支取时遭到拒绝,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作为鲁顺德四女,对父亲遗留存款有支取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鲁顺德的养老金20105.29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鲁顺德与王金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女儿四人,长女鲁凤霞,二女鲁彩霞,三女鲁红霞,四女鲁宝霞。2015年7月28日,鲁顺德因病去世,2015年7月31日遗体被火化。鲁顺德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留有养老金20105.29元,原告在向被告支取上述养老金时因忘记密码遭拒,鲁顺德其子王金兰、长女鲁凤霞、二女鲁彩霞、三女鲁红霞自愿放弃上述养老金的领取权。

本院认为,鲁顺德生前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存留有养老金20105.29元,是鲁顺德的遗产。原告鲁宝霞作为鲁顺德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上述养老金领取权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并领取上述养老金。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鲁宝霞鲁顺德养老金20105.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