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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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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春喜与赵木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小字第52号 原告甘春喜,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木申,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春喜与被告赵木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春喜申请撤

(2015)叶民小字第52号

原告甘春喜,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木申,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春喜与被告赵木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春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春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春喜负担25元。

审  判  员  赵晓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东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