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2号
原告邵三平,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德,叶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防修,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旭,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邵三平与被告王防修、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邵三平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三平负担。
审 判 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