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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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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三平与王防修、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小字第2号 原告邵三平,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德,叶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防修,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旭,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邵三平与被告王防修、王旭买

(2015)叶民小字第2号

原告邵三平,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德,叶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防修,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旭,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邵三平与被告王防修、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邵三平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三平负担。

审  判  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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