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36号
原告乔军伟,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许小东,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
原告乔军伟诉被告许小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胜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小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军伟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496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完成了龙泉乡草厂敬老院建设的施工任务。2015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条今欠防水工程款14960元,壹万肆仟玖百陆拾元整。许小东2015、7、5“后原告急需用款,经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拖欠至今。被告不讲诚信,欠款不还。故原告乔军伟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许小东欠原告乔军伟防水工程款1496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乔军伟要求被告许小东支付防水工程款1496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小东支付原告乔军伟防水工程款149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许小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白胜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