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张春花,女,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红鸽,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雪丽,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雪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春花之子,原告郑红鸽、郑雪丽兄弟。 原告郑雪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花、郑红鸽、郑雪丽、郑雪峰诉被告叶县城关供销社、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