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62号
原告何斌杰,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义马市。
被告沈华斌,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斌杰诉被告沈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斌杰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斌杰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