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76号 原告翟中锋,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沈华斌,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中锋诉被告沈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中锋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翟中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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