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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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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郭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1号 原告薛某某,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1号

原告某某,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戴远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