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407号 原告苏林安,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伟民,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钢岭,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林安诉被告顾伟民、王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林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增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