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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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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林安与顾伟民、王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407号 原告苏林安,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伟民,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钢岭,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林安诉被告顾伟民、王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

(2015)叶民初字第1407号

原告苏林安,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伟民,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钢岭,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林安诉被告顾伟民、王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林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增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