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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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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许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5)叶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许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陈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长  徐秋坡

审判员  陈兆丰

审判员  靳英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