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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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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胡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

(2015)叶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克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