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903号 原告周某某,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魏某某,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通过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