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719号 原告慕学杰,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张志付,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慕学杰诉被告张志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慕学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慕学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慕学杰承担。 审判员 张小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