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崔跃才,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屈爱玲,女,现年68岁。 被告李素霞,女,现年49岁。 被告李素君,女,现年47岁。 被告李占峰,男,现年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跃才诉被告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跃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跃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跃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