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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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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与卜淑平、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22号 原告徐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延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淑平,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22号

原告徐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延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淑平,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建中,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诉被告卜淑平、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徐磊负担。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