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22号 原告徐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延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淑平,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王建中,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诉被告卜淑平、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徐磊负担。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