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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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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均喜与王国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2号 原告常均喜,男,194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王国印,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门楼张村。 原告常均喜与被告王国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均喜于2015年8月24日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2号

原告常均喜,男,194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王国印,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门楼张村。

原告常均喜与被告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均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均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均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均喜负担。

审判员  梁中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