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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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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超与胡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42号 原告张晓超,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胡书杰,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超诉被告胡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42号

原告张晓超,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胡书杰,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超诉被告胡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超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晓超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