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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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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建全与王劲夫、李刚、周大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康建全,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王劲夫,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李刚,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周大柯,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康建全,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王劲夫,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李刚,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周大柯,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全诉被告王劲夫、李刚、周大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建全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建全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