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康建全,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王劲夫,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李刚,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周大柯,男,汉族,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全诉被告王劲夫、李刚、周大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建全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建全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