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43号
原告张雪冰,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刘金平,男,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冰诉被告刘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雪冰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雪冰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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