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40号
原告李智和,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自发,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和诉被告平顶山市吕庄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智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智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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