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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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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李作铭,1954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伯父,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武,男,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1415.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晓兵

助理审判员  张少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应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凯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