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作铭,1954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伯父,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武,男,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1415.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晓兵
助理审判员 张少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应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凯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