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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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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少字第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洛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8日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宁民少字第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洛宁县。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洛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审 判 员 :李志远

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 贾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