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小红与王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被告王永红,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楚振科,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红诉被告王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春、被告王永红及

被告永红,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楚振科,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红诉被告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春、被告王永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楚振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其户籍和被告王永红在一起,2014年原告户籍所在地修建孟平铁路拆迁,按照文件补偿标准(所涉及需安置的人员每人补偿79200元),被告王永红将原告的拆迁补偿款领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追要安置补偿款,又多次找到村委会干部调解,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令:1、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拆迁安置补偿款7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我不是家庭户主,也没有领取拆迁补偿款,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不存在家庭人员安置补偿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关系,户籍均在平顶山高新区遵化店镇蒲楼村11号。2014年孟平铁路线所涉及遵化店镇蒲楼村拆迁农户进行安置,按照上级文件按照补偿标准为每户每人79200元,原告王小红作为叶县遵化店镇蒲楼村村民属拆迁需安置人员,该村委会证明原告王小红的补偿款79200元按照程序拨付其家庭账户上,由被告王永红领取,未支付给原告王小红,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直意见,原告王小红起诉至本院。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蒲楼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红的户籍在平顶山高新区遵化店镇蒲楼村11号,2014年孟平铁路线所涉及遵化店镇蒲楼村拆迁农户,原告王小红为拆迁需安置人员,其补偿款79200元由被告王永红领取,被告王永红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原告王小红要求被告王永红返还补偿款792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永红辩称其没有领取原告王小红的补偿款,因遵化店镇蒲楼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其将原告王小红的补偿款领走,并经调解其未返还给原告王小红,故其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永红辩称不存在人员安置补偿,因孟平铁路线所涉及遵化店镇蒲楼村拆迁安置补偿是按照每人79200元标准补偿,故其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如下:

被告王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小红补偿款7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1780元,由被告王永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