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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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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与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宇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飞宇汽车商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53号 原告李翠,女,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录,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初字第1053号

原告李翠,女,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学录,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告河南平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飞宇重工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长安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陈荣跃,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飞宇汽车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开发路东段(66盐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吕晓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诉被告河南平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宇重工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飞宇汽车商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8元,减半收取7969元,由原告李翠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